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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3、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采用非新型墙体材料;
4、城市内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各类建设工程;
5、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6、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时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
7、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批准减免墙改基金的;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的;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墙改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它。

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改革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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